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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2/5/14 14:26:02      点击次数:2503



沈阳市法学会
王晓宇  王嘉彧  李虹  刘琳 

21 世纪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大发展、文化大繁荣的时期, 也是社会大变革时期, 这个关键时期关系到社会主义祖国的振兴与富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栋梁, 祖国的未来, 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关系到国家兴亡、民族盛衰的大事。重视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培养与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研究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特点、规律、原因,探索在新形势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正确思路、正确途径和正确方法, 不仅关系到维护社会治安, 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的安全, 而且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改革开放之前, 我国是世界上未成年人犯罪率最低的国家。进入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潮流以及国门的打开, 特别是新旧体制并存交替, 人、财、物处于大流动状态, 人们的风俗习惯、行为规则、意识形态都发生了急剧的变化。而我们无论是政治的、经济的、还是行政的、法律的控制调节手段都未能跟上,使得各种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因素大量增加,直接导致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据统计,2004—2007年全国法院共判处未成年人罪犯141622 人,年均递增9.5%, 与2000—2003 年未成年人罪犯总数104072人相比,上升了36.1%。在全国法院判处的刑事罪犯中, 未成年人罪犯所占比例由2000年的6.4%上升到2007年7.9%。2004 年判处未成年人罪犯70086 人, 比2003 年上升19.1%。2005 年上半年抓获的作案人员中44.7%是14—25 岁的青少年。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 2000 年以来,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了明显上升趋势。从2000 年到2004 年,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平均每年上升14.2%, 2005年1—7月, 比上年同期上升24%, 其中在生效判决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比上年同期上升了19.9%。2007年1月10日,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发布中国“十五”期间青年发展状况和“十一五”期间青年发展趋势研究报告。报告指出, “十五”期间青少年犯罪增加68%, 全国法院判决的青少年罪犯5年间增长12.6%, 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增长情况更加突出。

沈阳市作为辽宁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与全国的总体情况相比,未成年人犯罪率虽然处于较低水平,但总体仍呈上升趋势。据统计,2005年,我市未成年犯罪涉案498人,占全部刑事案件涉案人员的4.9%;2006年,我市未成年犯罪涉案506人,占全部刑事案件涉案人员的4.6%;2007年,我市未成年犯罪涉案534人,占全部刑事案件涉案人员的5.9%;2008年,我市未成年犯罪涉案580人,占全部刑事案件涉案人员的6.5%。四年来,同比涉案人数和所占比例分别上升8%和9%。除了数量上升,未成年人犯罪在新的历史时期还呈现出犯罪种类多样化,犯罪手段暴力化、团伙化、智能化等新特点。可见,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日趋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深入、科学地研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发现、探究深层次的犯罪原因,制定切实有效的犯罪预防和补救措施势在必行。

一、我市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一)  以侵犯财产类犯罪为主

近几年,我市未成年人犯罪以侵犯财产类犯罪为主,盗窃罪和抢劫罪始终高居未成年各类犯罪的前两位。2005年至2008年,我市生效判决的未成年被告人共计2289人,其中犯盗窃罪、抢劫罪的未成年被告人1427人,占未成年犯罪总人数的62%。2008年,我市生效判决的未成年被告人共计580人,其中犯盗窃罪、抢劫罪的未成年被告人323人,占未成年犯罪总人数的56%。虽然2008年同比四年来的比例有所下降,但未成年人犯两类主要的侵财类犯罪的仍然占到50%以上,说明未成年犯侵财类犯罪仍然占主导地位。

(二)  未成年暴力犯罪相对突出

由于未成年人的不健全人格,在作案过程中不顾及后果,手段野蛮、残忍,暴力性趋势明显,社会危害性大。近几年,我市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类型主要集中在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上。2005年至2008年,此两类暴力犯罪被生效判决的未成年被告人达1289人,占未成年生效判决被告人总数的56%。2008年,此两类暴力犯罪生效判决的未成年被告人达356人,占当年未成年生效判决被告人数的61%,同比近四年的比例数上升了5个百分点,上升势头明显。除了此两类犯罪之外强奸罪、故意杀人罪等恶性暴力犯罪也占相当比重,手段凶狠,动辄持刀行凶、不计后果,犯罪残忍性上升,对社会破坏性增大。

(三)犯罪年龄呈阶段性和低龄化分布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我市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 世纪70 年代提前了2—3 岁, 并且以每四年下降两岁的趋势提前。据统计调查, 我市未成年的初次违法的高发年龄段为12—17 岁, 重新犯罪的高发年龄段为16—22 岁。一些未成年人从十一二岁时就开始染有劣迹, 不满14 岁的少年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出现了迅猛增长的势头, 严重刑事案件明显增加。2000 年以来, 14—16 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增长率持续增高, 犯罪比例从2003 年的11.4%逐年递增至2007年的15.1%, 16—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率始终居高不下。

(四)团伙犯罪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由于未成年人主观独立性较弱, 有渴望友情、乐于群聚、向往集体的心理需求, 所以结团犯罪的行为占多数。未成年人组成的犯罪团伙,多数组织松散, 往往是一拍即合、一哄而起、一哄而散的临时组织, 其结构松散, 没有明显的核心人物。团伙和地域色彩突出, 人员变动也较大。在作案过程中, 他们往往仗着人多势众, 互相壮胆, 因而手段残忍, 不计后果,与单个的犯罪行为相比, 团伙犯罪行为的强度大, 社会破坏力强。

据调查,2005年至2008年我市少年法庭审结的案件为1040件,涉案1450人,其中共同犯罪或集团犯罪为207件,占总审结案件的20%,涉案490人,占总涉案人数的34%。2008年少年法庭审结的案件为255件,涉案379人,其中共同犯罪或集团犯罪为57件,占当年总审结案件的22%,涉案141人,占当年总涉案人数的37%,同比四年来分别增长4%和8%。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近年来团伙犯罪已经成为我市未成年犯罪的主要形式,并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而且多为临时起意,简单沟通,或者基于哥们义气,被通知即参与团伙犯罪的情形。近几年我市这种未经预谋的未成年团伙作案约占到全部未成年团伙作案的90%以上。

(五)未成年犯罪人整体文化水平偏低

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绝大多数文化素质偏低、法制观念淡薄。这些人大部分为中低等文化程度,接受的文化教育少,有的甚至是文盲、法盲。据统计数据显示,近四年我市生效判决的未成年被告人共计2289人,其中小学、初中文化程度的2123人,占总人数的93%,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7人,只占总人数的0.3%。未成年犯罪人的文化程度多集中在小学、初中教育水平,而接受过高等教育的未成年犯罪人则是凤毛麟角。

(六)未成年犯罪人身份比较集中

主要集中在城市闲散青少年、进城务工青年、学生等群体。闲散青少年是指无固定工作, 游手好闲, 处于社会边缘的青少年,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未成年人。具体包括:一些不爱读书, 经常旷课的在校生; 无一技之长, 文化较低且好逸恶劳的没有工作的青年; 刑满释放, 改造效果不明显的回籍青年; 部分外来无固定工作, 流动性较大的青年。这些闲散青少年平时经常出入电子游戏厅、网吧、录像厅、赌博场所等, 他们相互结伙, 联系较紧密, 哥们义气浓, 江湖习气重,目无法纪, 狂妄自大, 好吃懒做, 经常想不劳而获。他们收入来源主要是从父母或长辈处讨来, 或打短工、或小偷小摸、赌博、敲诈, 有些被他人雇用以武力和威胁方式帮助别人“摆平”一些纠纷, 以此来获得好处费。2007年,团中央对2361 名未成年罪犯调查后发现, 闲散未成年人犯占全部调查对象的61.2%。2005年至2008年,我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闲散人员(含辍学学生)1512人,占未成年犯罪总人数的66%。由于各种不良社会因素对闲散未成年人的侵蚀和危害特别突出, 社会缺乏对他们的教育管理, 忽略对其思想教育、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 致使闲散未成年人成为违法犯罪率高发的特殊群体。

同时,根据统计数据,我们还发现,近四年我市在校学生的犯罪人数逐年上升,2005年,在校学生犯罪人数仅38人,占当年未成年犯罪总人数的6%,2008年,在校学生犯罪人数上升到88人,占当年未成年犯罪总人数的15%,同比上涨了60%,其中,以在校的初中生为主,职业中学和技工学校由于生源的多样性,违法犯罪率也不断增加。

(七)初犯、偶犯居多,犯罪的随意性大,主观恶性较小

大部分未成年犯罪人受自身因素的制约,幼稚单纯,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罪过心理不明显,他们往往一时冲动或抱着侥幸心理,因而主观恶性较小。从近四年的未成年犯罪的数据显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曾犯罪人员32人,占总人数的1%,累犯只有6人,不到总人数的0.3%。可见,未成年犯罪人绝大多数都是初次犯罪,有些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没有清醒的认识,偶然性,盲目性很大。

(八)由计算机网络引发的犯罪数量上升

   随着高科技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网络以其包罗万象的内容吸引着无数人的眼球,未成年人更是被其中新奇古怪的事物所吸引。网络的确给未成年人提供了学习了解多元知识结构的平台,但同时不良甚至丑恶的信息也在严重侵蚀他们。近年来,不断出现由网络引发的犯罪。集中表现为浏览黄色网页,导致的强奸、轮奸类犯罪;没钱上网,实施盗窃、抢劫等侵财类犯罪;模拟网络游戏,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利用网路平台,实施诈骗类犯罪。这已经成为新时期未成年人犯罪呈现的新特点。

 (九)未成年人犯罪开始出现智能化、成人化趋向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水平的飞速发展, 各种现代传媒的大量涌现, 信息传播的速度也空前地加快了。未成年人大多思维敏捷, 善于捕捉各种信息, 有较强的获取新知识的能力, 这促使了其越轨行为日渐趋向于多样化、智能化和现代化。在新时期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中, 电脑、毒气、麻醉品、医药技术、窃听技术被广泛应用。表现为作案手段成熟、预谋性强, 善于利用先进工具和掩饰痕迹, 并且, 由于未成年人文化程度的普遍提高和信息渠道的不断丰富, 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开始出现由低级、简单、随意向高级、智能发展的趋势。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极其复杂, 是相互交织的。我们要实事求是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进行综合的、系统的、辩证的科学分析,才能为防治未成年人犯罪提供决策依据。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原因

与成人相比,未成年人青春期的身心发展尚未定型,正处在生长发育时期。从生理变化来看,未成年人身体各个器官发育迅速,并趋于成熟;从心理变化来看,未成年人好奇心强,易冲动,性意识进一步增强,喜欢刺激,富于幻想,模仿力强,易受暗示,好胜心强,好感情用事。这一时期的未成年人具有很强的可塑性,但拒腐蚀的能力较差,极易受外界不良因素的干扰,从而坠入违法犯罪的深渊。具体表现为:

1. 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的错位

有些未成年人以“享乐主义”作为自己生活的宗旨,把吃喝玩乐、寻求剌激当成人生的最终目的;有些未成年人以自我为中心,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不惜铤而走险;有些未成年人道德素质低下,美丑不分,荣辱颠倒。这些扭曲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诱因。

2. 利己欲、消费早熟心理的恶性膨胀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孩子的家长对子女过分娇惯、溺爱,使子女养成任性、自私的不良性格。强烈追求个人吃喝玩乐往往会产生低收入高消费的矛盾,在心理上出现挫折感,为达到这种不正常心理的平衡,便走上偷、抢、骗的犯罪道路。

3. 好胜心理的扭曲和演变

好胜心理是未成年人普遍的心理特点,也是他们奋发上进的内在动力。如果在这一时期给予健康的思想教育,就能使其向正确方向发展。未成年人分辨能力差,抵制能力弱,受部分影视中封建“行帮”思想的影响,甘为哥们赴汤蹈火,两肋插刀。他们视打架斗殴为“英雄”,视冒险亡命为“快乐”。将好胜心的满足建立在暴力与他人的痛苦之上。这种好胜心的扭曲和演变,是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因素之一。

4.性心理的扭曲与强化

未成年人对性有一种本能的好奇心、尝试欲。在人性道德和法律的约束下,少数未成年人的性心理产生了扭曲,偷偷看色情书刊、黄色录象,甚至想模仿尝试其中的黄色情节,寻求刺激。随着这种扭曲心理的不断强化,部分未成年人会失去控制能力,实施攻击性的“性发泄”,走向了性犯罪。

4. 法律意识淡薄,不学法、不知法、不守法、不畏法

在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中,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

是共性问题。例如,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没有听说过”和“只知道名称”的比例远高于普通中学生,其中相当一部分是法盲,分不清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因此,许多未成年犯只知自己的行为“不光彩”、“不对”,却对自己的行为已触犯刑法一无所知。另外,法律意识淡薄,使得未成年人没法建立起健全的守法心理结构,失去了起码的道德水准。人们厌恶的事,他们却赞美;人们赞美的事,他们却反对。如有的人在失恋后,竟向女友脸上泼硫酸,认为是开玩笑;有的人认为持刀劫钱是小事一桩。这种心理道德水准的失调,导致了行为上的犯罪。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原因

1.家庭教育的不完善或教育方法失当

家庭作为一个社会组成细胞,是未成年人获得知识和感知外部世界的第一途径,家庭教育具有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不可替代的独特的作用。其环境和教育水平的优劣直接影响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①“问题”家庭的不良影响。结构失调、家长不良言行的熏染以及教育方法不当都极有可能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沈阳师范大学教育系调查结果表明,父母冲突多,家庭结构不稳定,子女的行为异常水平高,易形成激烈的攻击性行为,严重的会导致犯罪;父母关系和睦、家庭结构稳定,孩子往往较热情,乐于助人。而司法实践也表明,家庭解体情况愈严重的地方,青少年问题也愈严重。残缺家庭的青少年,由于缺乏父亲或母亲的关爱,不同程度地造成行为扭曲。2008年沈阳市未成年犯罪涉案的580人中绝大多数家庭教育非常缺乏,很多嫌疑人都来自单亲、父母双亡、或者父母为残疾人的贫困家庭,由于家庭的变故、父母不和睦或经济上的拮据,使未成年人得不到完整的家庭温暖和教育,出现自暴自弃,而感染恶习走上犯罪道路。

②不正确的家庭教育给孩子造成难以矫治的人格障碍。家庭是未成年人的第一课堂,父母是第一任教师,正确的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极其重要的。而不正确的家庭教育则极易导致未成年人的人格障碍,从而形成不正确的人生观。

现阶段,不当的家庭教育主要表现为家长在教育子女的过程中采取溺爱、粗暴和放任等错误的教育方式。随着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多,父母视子女如掌上明珠,望子成龙的欲望强烈,,而不少家庭只注重给子女更多的物质生活方面的关怀,往往忽视对子女思想品质的培养。一些家庭中的子女从小在父母宠爱下生活,养成了任性、懒散、贪婪等不良个性。当子女出现不良行为时,转而以打骂等粗暴的方法来予以惩戒,或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失去教育信心而放任不管,极易使子女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另外,家长之间,家长与邻里之间经常发生暴力冲突,这些无疑会在未成年人的认知体系中产生深深的烙印,影响他们的个性,特别是性格的发展。在这些家庭里,未成年人在潜移默化的诱导下感知到暴力的可行性,逐步建立起对使用暴力手段的认同态度。这类未成年人在步入青春期后,出现暴力犯罪就不足为奇了。

另外,父母自身行为不检点、不务正业,经常酗酒、赌博,也会严重影响孩子世界观的形成。未成年人长期的在这种不良的家庭环境里耳濡目染,使他们变的孤独、自卑、怨恨、狂妄,极易被坏人所利用,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2.学校教育中素质教育的缺失

在我市近年的未成年人案件中,在校生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从中可以发现现有学校教育体制中存在较大的弊端。具体可表现为以下一些情况:①素质教育理念没有真正得到贯彻,学校仍热衷于应试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德育教育,对一些基本的社会常识、做人道理和社会公德规范的教育不够;②法制教育缺乏,很少对学生上法制课、出法制黑板报等进行普法教育;③在具体教育中联系实际缺乏,盲目的超越阶段,忽视了青少年成长特点和接受能力,满堂灌,使学生产生厌学情绪,甚至有的还逃学;④有些教师歧视后进生,动不动就进行所谓的“批评”,甚至是人格侮辱,极大的伤害了学生幼小的心灵,影响了身心健康;⑤市场经济的影响,有些学校周末补课的要交补课费,无法参与补课,有些学生自认为低人一等,产生悲观,形成畸形心理;⑥学校缺乏与家长的联系、沟通,没有及时掌握学生的心理、情绪变化,无法及时对学生的不良“苗头”性问题进行抑制;⑦班主任缺乏对本班学生的了解和关心,对学生的情况缺乏全面掌握;⑧教师的教育方法缺乏科学,有的采取变相体罚,致使一些学生弃学、辍学,甚至流浪社会。

从以上普遍存在于我国中小学的教育弊端,体现出我国现阶段基础教育重文化知识传授,轻思想品德教育的倾向, 教育行政部门也只把学生智力教育,特别是升学率的高低,作为评价学校和老师工作成绩的标志,而很少组织学生参加那些关系到培养学生思想和社会责任感的活动,从而使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严重缺失。中小学生中普遍存在着讲吃、讲穿、不愿劳动的现象,道德水准下降,组织纪律观念淡薄,缺乏远大理想和信念,从而导致对各种不良思想、习惯影响侵蚀的抵御能力十分脆弱,致使部分学生在校期间和走上社会后,很容易成为社会消极因素的俘虏,最终走向违法犯罪。 

3.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

近年来, 不健康的文化传播, 不规范的娱乐场所,对未成年人的行为模式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社会各类丑恶现象的泛滥和污染,已经成为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

①由多元文化的冲击所形成的不良文化的影响。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深入发展,各种各样文化、思想、观念发生碰撞所带来的消极负面影响很大。这使得处在价值观、人生观和道德观形成的重要时期的青少年们在面对自己的人生及周围世界选择基本方向时经常无所适从。收入差距的拉大和财富的两极分化,使一些青少年将“不劳而获”的思想合理化,甚至作为犯罪的正当理由。社会生活中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潮和行业不正之风等因素产生出不良的示范效应,为那些在潜意识中存在不良因素的未成年人提供了违法犯罪的心理环境。

②“文化垃圾”的影响。由于对文化市场缺乏有效的管理,一些宣扬迷信、色情、暴力的书刊和音像制品严重泛滥, 未成年人由于没有完全的辨别是非的能力,对一些非正式传播媒介的权威性深信不疑,而进行单纯地模仿或认同,从而对年轻人产生了相当大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对互联网及网吧缺乏有效管理,极易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由于未成年人性心理发育的不完善,充斥精神毒品的色情文化,会直接引起他们的性冲动,致使其出现性障碍,造成性犯罪。甚至有的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和流氓淫乱活动。此外,许多暴力浓烈的宣传品或文艺作品向未成年人展示“正义”或“侠气”的行为,为犯罪的暴力行为涂上了一层保护色,未成年人在将主要人物视为偶像或学习榜样的同时,也接受了不良的社会暗示,尤其对于那些未成年男性更具诱惑力,我市近几年未成年暴力犯罪比例不断攀升,并集中以未成年男性为主体,就反应出这一影响的严重程度。

③不良的邻里环境及人际交往对未成年人犯罪也具有一定的影响。未成年人在不良的邻里环境中生活,往往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由于缺乏判断是非的能力和经验,容易受诱导而误入歧途。一些有违法劣迹的人,处境不好,为了摆脱困境,壮大自己的势力,对未成年人进行教唆,从而引诱缺乏自控能力的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

4.城市化使大量农村的未成年人涌入城市,成为我市未成年人犯罪新的增长点

在大规模城市化浪潮席卷下,沈阳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中心,城市化水平正逐年提高。在经济发展迅速的沈阳地区,城市正迅速蚕食着周遭乡镇的土地,大批农村被并入城市成为城市的一部分,而大批祖祖辈辈土里刨食的农民则永远的失去了土地成为城市剩余劳动力,当然,在这里也包括大量青少年农民。他们由于文化水平有限,没有固定收入来源,整天在城市的边缘游荡,成为一批新的社会闲散人员。他们精力充沛,生命力旺盛,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闲散青少年的过剩精力的宣泄方式,激情犯罪、侵财犯罪、暴力犯罪时有发生,成为城市中隐藏的巨大潜在犯罪群体。

(三)刑事司法中存在缺陷,未能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自1999 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以来,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高发态势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笔者认为, 造成当前我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成效不明显的原因在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工作机制存在缺陷。

1.情报联动机制不健全, 信息不共享,造成对未成年人犯罪预警不足

目前,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发生、发展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由于没有建立一整套包括居民小区、村民居委会、学校、政府各部门、社会各机构在内的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情报进行上报的制度, 各执法主体没有及时掌握, 从而失去了预防的最佳时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牵涉的执法主体有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司法等多家单位。这些执法主体相互关系, 既有块上的,也有线上的, 缺乏一个统一调动的机构。实际工作中, 各自为战的现象比较普遍, 这就迫切需要由统一的机构进行指挥协调,建立一个联动的工作机制, 各执法主体信息互通共享,对未成年人出现犯罪苗头能及时地反应, 对重点对象、重点场所进行有效监管, 直至使其转化或预先制止犯罪行为发生。

2.防范机制欠缺有效手段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少年可以采取的处置措施主要有严加管教、送工读学校、治安处罚、训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等。实践证明, 这些方法很难奏效, 反而导致未成年人心灵从小受到压抑与伤害, 进而导致其他问题。未成年人犯罪, 一个重要特点是偶犯、初犯的多, 由于未成年人思想偏激, 犯罪后抵触情绪大, 在处理的过程中, 稍有不慎, 就会埋下反社会的种子, 留下后患。未成年人犯罪的帮教成功率较低,高墙内改造是好的,回归社会后, 当他们在就业、婚姻遇到挫折就会重走犯罪之路。所以对于未成年犯罪人, 高墙内的管教与墙外的帮教还没有很好地结合起来。

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几乎半数以上的未成年犯在犯罪之前已有不良行为, 其中, 吸烟、逃学旷课、不良交友和夜不归宿的比例达到80%以上。这部分少年游离于社会控制之外,是违法犯罪的高危群体, 但是对他们犯罪的预防是可行的。由于我国特殊教育制度、司法制度,以及矫正制度的缺陷, 造成我们错过了干预和矫正的时机。第一, 司法管辖门槛高。我国《刑法》第17 条规定,刑事责任的起点年龄是14 周岁, 不满16 周岁的少年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八大类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虽然有严重不良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少年并不属于司法管辖的范围, 仅仅是“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 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样做的结果是, 大量危害社会的行为被排除在犯罪之外,从而排除在司法管辖领域之外, 造成很多未成年人违法后得不到及时的处理及预防。第二, 非司法矫正措施不到位。社区预防刚刚萌芽, 存在诸如地域发展不平衡, 对社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理念认识不清, 社区预防工作框架没有合理规划, 缺乏人力、财力的资源配置, 缺少配套政策和法律的支持等问题, 目前社区预防基础工作尚不扎实。

3.立法及管理漏洞

由于社会转型, 新体制还不能立即代替旧体制, 这种新、旧体制(或称双轨体制)在一定时间内的继续存在和运行, 社会管理上势必出现许多空隙和漏洞(或称空档和断层),例如人口管理失控, 市场管理不规范、不严密, 基层基础工作薄弱,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到位等。经典社会解组理论认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 所造成的一定程度上的“制度真空”、“价值失范”等现象使得人们面对新情况或者变化了的形势而无所适从, 从而做出越轨之举。当社区解组了, 邻居们就不愿意从事各种阻止潜在侵犯活动或者行为的看守和监视,而且对于是非曲直的定论也在变化了的条件中显得式微。这一理论暗含社会规范和法律法规不能约束人们的行为,或者社会法律系统的发展相对滞后时存在犯罪行为增加的可能,因此, 社会解组理论常常被用来解释社会变革过程中的越轨和犯罪行为。过去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的统一模式和静态的社会管理下,犯罪团伙欲想长期存在或有一个公开职业作掩护是不可能的。而现在是多种经济形式并存, 多种管理方式同在, 社会动态化, 各方面情况复杂,可供犯罪的机遇、空间大大增多。

目前,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立法上的缺陷主要表现为: 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 责令其严加管教。也就是说, 未成年人家长违反了《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只是训一顿了事,想再采取一点强制的手段, 却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 公安派出所、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这样的规定过于原则, 实际工作中,就会理解成只要说说未成年人的家长就行了,家长因各种原因没有管教或制止, 没有效果, 无法追究责任, 等等。从基本理念上看, 我国的少年刑法依然奉行报应主义的观念, 实质正义、主观主义、儿童利益最大原则、教育刑主义、个别化原则等现代化少年刑法的基本理念尚未确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 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表面上看, 似乎我国少年刑法确立了保持主义和教育刑主义,但它们缺乏具体实现的实体法支撑, 对于少年犯罪的处罚仍以刑罚为重心,对于不良行为的处罚仍以行政处罚为重心。

4.利益保障及非法需求不止等问题没有很好地解决

目前, 未成年人中存在升学、就业、住房等问题,但是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力、财力相对不够雄厚, 党和政府虽然重视,但是暂时还不能完全解决关系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的问题, 对此,有的未成年人不能谅解, 加之处理这些问题的部门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的存在, 置《未成年人保护法》于不顾, 不时发生损害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的事件, 从而导致了未成年人的不满。这就使一些未成年人悲观、失望, 以至铤而走险发泄私愤, 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当前,非法需求和地下市场的存在为诸如青少年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提供了巨大的非法经济空间,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犯罪职业化程度有所提高。近年来, 我国卖淫嫖娼、制假贩黄、聚众赌博、制贩毒品等违法犯罪和社会丑陋现象屡禁不止,说明我国仍存在巨大的非法需求和地下市场, 越来越多的犯罪组织把犯罪的目光投向提供非法物品和非法服务上。根据有关资料, 我国公安机关每年要摧毁十多万个各种各样的犯罪团伙,但犯罪团伙并没有因此而减少, 还在不断滋生和发展。

5.刑罚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中的价值“缺失”

对于多数社会成员而言,刑罚风险的主观预期应是普遍存在的,由于人们担心犯罪行为会带来严厉的刑罚后果,因此他们大多规范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自觉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由此使整个社会处于一种有序的状态之下。但是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特别是能够预见刑罚后果的未成年犯罪人而言,尽管他们明知犯罪会有严厉的刑罚风险,却依然去从事犯罪活动,这表明刑罚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价值“缺失”的现象,造成了刑罚预防价值发挥上的某些缺陷。究其原因,应该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对刑罚风险预期的“失真”。在日常生活中,诸如“杀人偿命”之类的道理为人所共知,尽管这个道理非常朴素,但它的寓意深刻,也即剥夺别人的生命是有风险的,那就是要付出自己的生命作为代价。对于未成年犯罪人而言,这个道理也自然是懂得的,但是一些未成年人由于法律意识淡漠,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对自身犯罪行为理应受到的刑事处罚非常模糊,因此在其犯罪前虽然知道其犯罪行为可能带来一定的刑罚风险,但究竟什么样的刑罚风险却了解不多。他们当中的大多数人甚至过低地估计了自身犯罪的后果,由此使他们对刑罚结果的认识表现出一种 “失真”的状态。从我们的调查看,在明知犯罪会受到处罚的未成年犯罪人中,有93.8%的未成年人认为,其受到的刑罚比预期的严重甚至过于严重。这表明数量相当的未成年犯罪人对真实的刑罚风险缺乏真正的了解。由于相当多的未成年犯罪人自认为其犯罪行为不会受到严重的刑事处罚,这使得他们对犯罪后果的判断产生了错位,从而导致了刑罚在控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价值及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

②相信自己具有规避犯罪风险的能力。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各式各样的风险,有些风险是可以避免的,而避免或回避风险有赖于人们对风险的清醒认识和较高的行为操作技能。刑罚风险对于犯罪人而言无疑具有普遍性,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有可能招致相应的刑罚。但在现实生活中,犯罪风险也的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以规避,公安部门的破案率就是犯罪分子规避犯罪风险的一种反映。在未成年人犯罪中,一些未成年人尽管能够预见到刑罚风险的存在,但是由于过分相信自己的犯罪经验或犯罪技巧,在主观上总是坚信自己可以避免犯罪风险,逃避刑事处罚,这是犯罪未成年人普遍具有的一种心理特征。如我们在调查中发现,那些对刑罚风险有一定预见的未成年犯罪人中,认为“抓不住自己”的就占了66.4% ,可见这种“侥幸”心理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广泛性。未成年犯罪人这些心理状态,除了与未成年犯罪人对自己犯罪经验或技能的过分自信有关外,还与当前公安部门较低的刑事案件的破案率有关,破案率较低客观上使得犯罪人的犯罪风险减少,这会使未成年犯罪人更加相信自己所谓的回避刑罚的能力,继续肆无忌惮地从事犯罪活动。

另外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虽然未成年犯罪人中许多人相信自己具有避免刑罚的能力,但不同的未成年人犯罪群,这种自信程度也有一定的差别。如我们的调查证实,在犯罪的男性未成年人中,认为“抓不住自己”的占68.5% ,而女性未成年人的比例则为零;在外来人口的未成年犯罪人中,认为“抓不住自己”的占70.6% ,而原住地的未成年犯罪人中,该比例为63.5%;在有“前科”的未成年犯罪人中,认为“抓不住自己”的占53.8%,而初次犯罪的未成年人中,该比例为67.5%。可以看出,男性未成年犯罪人、外来未成年犯罪人以及初次犯罪的未成年人所抱的“侥幸”心理更强烈一些。

③情绪冲动抑制了对刑罚风险的预见。在未成年犯罪人中,虽然一些人在犯罪前能够对刑罚风险有相应的心理预见,但是由于犯罪行为发生时的瞬间情绪冲动,使得这些未成年人对刑罚风险的预见受到了抑制,从而情不自禁地实施了犯罪行为。从我们的调查看,以上这类未成年犯罪人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受到犯罪被害人的挑衅、引诱或攻击,致使犯罪人情绪异常,从而突发犯罪行为,这种未成年人在有刑罚风险预见的犯罪青少年中占20.2%;二是在一定时间或空间条件下,一些未成年犯罪人认为“机会难得”或“有机可乘”,于是便一时兴起置刑罚风险于不顾,实施了犯罪行为,这种未成年人在有犯罪风险预见的未成年犯罪人中占8.7%。以上两种未成年人,前者因情绪而丧失理智,后者因机会而丧失理智,在冲动心理的作用下,使得原先存在的刑罚风险预期被严重抑制,在反常的心态下产生了犯罪行为。

④对刑罚风险采取了“不计代价”的态度。风险观是人类社会价值观念中的一个基本观念,人类的任何行动或行为都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婚姻风险、投资风险、职业风险等等。但是就相同的风险而言,不同的社会成员会有不同的态度,如一些人惧怕风险止步不前,一些人则挑战风险知难而进。人们之所以对风险采取炯然不同的态度,除了人们面对风险表现出不同的勇气外,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人们对风险代价承受能力的差异。如对上万元的投资风险,贫困者望而却步,富有者漠然视之。再如声誉而言,社会地位较高的人倍加珍惜,声名狼藉的人则视之如粪土。对于未成年人来讲也是如此,即不同的未成年犯罪人对相同的刑罚风险所采取的态度是不同的。根据我们的调查,在有犯罪风险预见的犯罪未成年人中,有2.1%的人明知道犯罪会招致刑罚,但他们却表达出“不怕”的态度,这些人均是那些有违法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犯罪日。他们有的曾经被劳动教养,有的则被判过徒刑,多是“横行乡里”或“屡教不改”的不法分子,他们对“蹲大狱”之类的刑罚后果并不陌生,也不惧怕,对刑罚风险有较强承受力,刑罚的犯罪预防价值在他们身上基本不起作用。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防范措施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一个大的系统工程。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涉及面广,数量大,社会危害性严重,是困扰社会发展及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问题。由于其成因复杂,要预防,减少和根除这种犯罪,必须依靠动员社会全体力量,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文化及理想等全方位的教育,也必须由家庭、学校、社会及未成年人自身着手进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全面动员家庭、学校以及包括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社区等各方面的社会力量,做到有机统一,相互配合,充分运用多种手段,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近年来,我市在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创造性的开展了一系列预防工作, 例如,送法进学校,亲属包教,专人帮教,建立帮教组织等,市委政法委、市法院、检察院都分别采取了一系列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针对性措施。但是,由于措施的阶段性及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使得很多措施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此问题还应作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以期真正切实有效的解决日益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一)加强立法建设,有效预防青少年犯罪

我国虽然在1992 年就实施了《青少年保护法》, 又在1999 年实施了《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填补了我国少年司法的空白, 保护了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并且于2007 年6 月1 日实施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但是现有法律、法规由于线条过粗, 规定过于笼统, 操作起来有难度, 因此, 对有关内容应适当进行修改,要有明确可行的立法,建立一个全面的青少年立法体系,从反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角度出发, 青少年立法的基本理念应是对青少年进行保护,保障他们健康成长。因而, 相应地, 应对青少年违法犯罪受理机构的设置、处理原则的确立以及保护措施的制定等方面进行论证探讨,以期建立较为科学合理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控制体系。其次, 要有强大严明的执法力量。建立强大严明的执法力量, 是确保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组织保障。目前, 很多的执法部门对青少年涉足游戏厅、迪吧、夜总会等不宜场所该管的事不管, 甚至参与包庇违法犯罪活动,导致社会环境恶化, 违法犯罪大量滋长。因此, 抓好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 培养一支强大严明的执法队伍, 切实做到严格依法行政,才能有效消除各种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不良事物。

(二)提高认识,以检察系统为核心,形成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齐抓共管的新格局

鉴于当前我市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单靠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力量难以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下去。因此全市两级检察院要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要把它与检察监督中心工作一起研究。把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贯穿到工作的各个环节中,上下互动、部门联合、齐抓共管。做到有部署、有落实,务求实效并使之逐渐制度化、规范化,成为一项长效工作机制。

1.成立专门领导机构,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在两级检察机关内部设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组长、副组长,成员包括办公室、宣传处、教育处、侦查监督处(科)、公诉处(科)、监所检察处(科)、调研室、等相关处(科)室负责人。小组要订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细则》,明确开展此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任务及对各相关部门具体的工作要求等事项。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根据各部门掌握了解的情况,从多角度分析一段时期未成年人犯罪呈现的新特点、发案的原因,提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研究预防的有效途径和对策并作出统一部署,负责从宏观上对未成年犯罪预防工作进行指导。

2.设立具体工作机构,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由侦查监督部门牵头,在各相关处(科)室指派专人作为联络员,成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联络站作为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的具体落实和日常工作。各相关部门人员在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中既分工又合作,各尽其能,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优势。联络站负责在实践中逐步建立、规范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对在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三)健全法制教育体系,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

学校应发挥主阵地的作用,要把对学生的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同时列入教学计划,作为重要的课程,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法律意识,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各政法部门也应主动担负起社会责任,积极开展“法制进校”、“建平安社区”、“普法下乡”等活动,成立“讲师团”到各学校,社区及城郊地区进行法制讲座,结合工作中的实际案例,紧密结合未成年人的思想实际和生活实际,对学生讲解、剖析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使他们懂得自己权利义务的同时,也知道什么行为是社会提倡、法律所允许,什么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

同时,社会各界也要切实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宣传、新闻、广播影视、出版等部门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充分发挥自身的功能和优势,通过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各种生动有效的形式,加大正面宣传的力度,弘扬无私奉献、见义勇为的思想和精神,鞭挞社会上的腐化堕落、违法犯罪等丑恶现象,提高未成年人分辨是非的能力,使青少年树立远大的理想,形成全社会范围内的积极进取,奋发有为的舆论导向。

(四)  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净化社会空气

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综合治理的对策是一个全方位的问题,既有总体的,也有具体的, 既有社会的, 也有专门机关的, 既有系统的, 又有部门的。

全社会都应不断增强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综合治理的意识, 把治理未成年人犯罪作为己任。特别是相关部门的领导同志对这个问题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使得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综合治理的措施达成共识。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 让更多的人来关心这个问题,并拿出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对策来, 使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成为全社会的职责。一方面,公安、文化管理等部门要继续加大“扫黄”工作力度,力求彻底扫清“黄毒”。加强对影响未成年人成长的非法刊物、音像制品的查禁工作,要责令电子游艺厅、营业性舞厅、卡拉OK厅标牌明示并采取一定措施,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影视院、录像厅不准让未成年人观看不适宜的影视片,对放任不管或引诱未成年人进入的有关人员要予以重罚,以减少不良的文化因素对未成年人成长带来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政府要舍得投入,要尽可能多建一些青少年宫、科技馆、图书馆、体育场等适合未成年人学习娱乐的场所,尽快改变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少,业余生活枯燥的现状。

(五)  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教育手段要得当

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第一任老师,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此,家长应尽量提高婚姻质量,保持完整的家庭环境,给子女营造一种温暖和谐的家庭氛围。同时,自身要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形成健康的行为习惯,减少行为的野蛮性,暴力性,加强行为的礼貌性,文明性,正所谓“身教重于言教”。家长还应该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运用科学的教育方法,既不能放纵溺爱,也不能简单粗暴,要学会与子女进行平等的沟通,尤其是对青春期逆反心理强,独立意识逐步形成的子女,更应及时了解掌握子女在成长过程中的思想动态与心理需求,并在理解的基础上给予正确的引导,以缓解他们的不良情绪,减少未成年犯罪的发生。

(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 预防犯罪心理的形成。

1946 年第三届国际心理卫生大会给心理健康下过一个定义: 在身体智能以及情感上不相矛盾的范围内, 将个人心境发现成最佳的状态。在新时期应加强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明确21 世纪心理健康的新概念:①道德健康, 这是统帅;②生理健康, 生理器官完好, 精力充沛,生理节奏有序, 有机体格、体能、功能发挥完好,这是物质基础;③心理健康、人格完善、智能良好、情感健全、意志坚强;④社会适应良好, 确定社会角色, 发展稳定和谐的人际关系, 适应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 积极投入人类社会精神文明、物质文明的创造性劳动中,要根据这个新概念对青少年进行健康教育, 使之不断完善与健全。针对当前青少年存在的心理障碍,要积极开展心理咨询, 耐心地进行心理疏导, 使之心理健康, 防止产生犯罪心理。

(七)  政府部门要加强职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

就业困难是造成许多未成年人处于无业游民的状态,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社会因素。因此,政府必须把就业培训调整到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轨道上来,促进劳动力供需的平衡,增加就业岗位,拓宽就业渠道。通过教育培训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来实现对就业的指导,解决供需矛盾问题。同时,对数量巨大的,因各种原因而过早辍学的未成年人进行就业援助,组织就业岗前培训,增强自主创业能力,并把这部分未成年人纳入社会困难群体救助体系,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以减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八)创造适合国情的处罚方式体系

我国没有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和处罚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与成人犯罪处罚适用同一部刑法典,只规定了比照成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只有劳改教养、收容教养等功能结构单一的非刑罚处罚方式,已不能适应当今时代对未成年人犯罪改造的状况,针对于此,笔者认为,应在我国现有的处罚体制中,既要依法行事,又要大胆突破,创造出既适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犯罪处罚方式体系,又最大化的节省立法和司法的成本。

首先,应建立各种具体非刑罚处置方式,以适应不同情况的未成年犯罪者,可以根据本人罪刑、家庭管教情况、个人一贯表现将其分为高度危险、中度危险、低度危险三种不同类别。高度危险者可判其进入工读学校,进行职业、道德、文化等方面的学习,并可进行适当的劳动,每周或每月视改造情况可回家一次,并由专门的缓刑官进行管教和监督。中度危险者可判其住宿于缓刑院,白天可以正常学习工作,晚间来缓刑院住宿,并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并且每周至少有一天在缓刑院进行思想交流和教育,每名未成年人都应有专门的缓刑官管教和监督。低度危险者可以使用社会服务令的方式,判令其每周必须有一定的时间无偿为社区提供服务,并接受缓刑官、社区工作者的监督和帮教。

其次,建立非刑事处罚的配套程序和措施,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没有专门规定对未成年犯罪者可以不适用刑事处罚,而直接适用非刑事处罚方式。笔者认为,对于非刑事处罚方式,可以采取暂缓判决的方式进行,即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经人民法院认定有罪后,可以暂缓判决,并根据其危险度分别适用不同的非刑罚处罚方式,对其进行矫治,非刑罚处置期满,对于罪行较小、改造效果显著的可以作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对于罪行较重但改造效果显著的可以作缓行判决,对于拒不悔改的法院可以判令其继续接受更严重的非刑罚处置方式的矫治,如效果仍不明显,可以以实刑判决。

再次,设置非刑事处罚的监督者,我国可以将其称之为缓刑官,隶属于刑事执行机关。着眼于我国目前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环境,笔者认为,在这一制度的初期建立阶段不妨先由具有专业知识的审判人员兼任,这样更加有利于这一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当然,因为审判人员是裁判人员,本身精力有限不说,由其进行监督改造也略有职能错位之嫌,所以,在整个社会环境和司法环境已经能够适应这一制度时,应当设立专门的缓刑官,该缓刑官应该具有社会、心理、司法、教育等方面的知识和愿意为未成年人改造奉献的精神,并由社会公开招聘,专门负责对未成年犯罪者的监督、教育、改造以及行为记录管理,依法独立行使职能,并与法院少年法庭保持沟通联系。

第四,应该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不用讳言,曾经受过刑事处罚,无论对任何人都是一件一生都不光彩的事,尤其是未成年人在未踏入社会之前就背负如此沉重包袱,必然对其一生的正常生活造成巨大的障碍,因此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既有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又有利于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以及其人权的保障,同时也符合世界潮流的立法趋势。

因此,笔者主张对未成年犯罪者的不良记录应实行“一卡制”的方式,“一卡制”的全名为“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剖析及防治对策跟踪表”,主要可由四部分组成:未成年被告人基本情况和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犯罪前未成年人在家庭、学校、社会的情况;犯罪后判决前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剖析及自身悔罪表现;判决后法院对未成年犯罪人矫治工作的延伸。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少年庭已经试用“一卡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学校、社区可对不良未成年人及时进行教育关心,将犯罪的苗头及时抑制和消灭;法院的审判人员也可以根据此针对每一个未成年罪犯的不同特点进行最后的挽救工作,让他们通过不同期限和不同种类的社会服务达到不再犯罪。

失足未成年人的改造是我们国家和民族的一件大事,我们工作的最终目标是帮助他们重新找到人生的新坐标,所以,笔者认为当未成年人被判处有罪之后,制定专门的不良记录登记卡,记录个人犯罪前的一贯表现、个人犯罪具体情况、家庭情况等等,条件许可时还可对此卡进行网络化,更利于对其进行管理和查阅。此登记卡在法官判令其非刑罚处置后应由缓刑官保存,并根据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置期间的改造情况进行定期记录,内容由缓刑官负责,并作为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非刑事处罚结束后,判决执行期间,登记卡应附属于档案之中,刑罚执行完毕,未成年人刑事污点仍不能立刻消灭,而是要保持一段时间的考验期,并根据被判处的不同刑事处罚确定其为两年、三年或五年。当然有刑事污点的人是否悔罪、改过自新,在法定时间是否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是消灭刑事污点的一个本质条件,法定期满后,如符合法定条件的则由本人或者监护人向法院少年庭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法院审查核实后,裁定消灭刑事污点,并由法院将不良记录登记卡从档案中抽出,由法院专门保存,有关该刑事污点的一切法律后果不复存在,包括就业、升学或认定累犯。

(九)开展社区帮扶,增加社会的宽容度

未成年人有其特殊的心理特点,本着以保护、教育为主的宗旨,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审判过程、处罚幅度等方面,都应区别于审理成年人犯罪,四年来,我市各级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管制、拘役、缓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较轻刑罚的比例占到近90%的,可以看出,在惩罚的同时,更注意到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和挽救。对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方式也要区别于成年罪犯,可以采用灵活多变的方法,例如,建立“社区矫正制度”,让未成年人在熟悉的生活环境中改正错误,增强回归社会的能力,加快融入社会的速度,应是当下很有效的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手段。

据调查,近三年未成年人犯罪中,非在校闲散无业人员占到75%。社会上闲散未成年人往往文化程度较低,所受家庭教育和关心较少,属于危险的边缘人员。当家庭、学校这两道防线对于此类人员缺乏约束后,社区预防的作用就越发凸显。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体制设置,社区是城市管理体制的基础,立足社区可以把闲散未成年人、流动未成年人和问题家庭的未成年人群体有针对性地管理起来。发挥基层组织社区的功能,便于开展最直接、最有效的帮扶,是构筑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应当着力研究的课题。①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与辖区内社区的联系会议,广泛交流情况,共同研究在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商讨解决的对策。②定期走访社区,制作板报、发放宣传手册,开展对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心理咨询、法律援助、自护教育等。③与社区联建“爱心学校”。主要针对那些辍学在家,又暂时无就业岗位的社会闲散未成年人。定期组织他们参加各种各样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如读书座谈、文体比赛等,远离“吧”、“厅”等不良场所。同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他们创造学习技能和就业的机会。使他们时刻感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温暖,振作精神,树立生活信心。④举办家教讲座,邀请社会教育、心理专家对社区内未成年人家长进行家教辅导,答疑解惑。还可以通过召开家长育子经验交流会,在社区内的未成年人家长之间相互交流在培养、教育孩子方面好的做法。⑤召开座谈会,动员社区内网吧、游戏厅、音像书店、舞厅、麻将社等休闲、娱乐场所的负责人参加,座谈社会“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对未成年人身心的毒害,对未来国家发展的深远影响。联合社会各方力量,从自身做起,减少、杜绝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种诱因。⑥会同社区将其所管区域在履行教育义务或家庭监护方面存在问题的家庭或有过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生活学习、就业等情况建立管理档案。坚持经常性地查阅,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苗头性问题,及时通过家访、与未成年人面对面谈心等方式,帮助协调解决。尤其对 “单亲孩子”、“留守孩子”、“外来务工家庭孩子”等特殊的未成年群体,更要给与特别关爱,以提供法律服务、心理疏导,解决生活实际困难等方式帮助他们树立积极的人生态度,创造健康的身心成长环境。

此外,对那些免于刑事处罚和不够法定责任年龄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决不能放任不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训诫并责令其家长严加管教,必要时要建立专门组织对其进行帮教,从而使未成年人得到切实有效全面的管理。对于重回社会的未成年人,社会各界应给予足够的宽容和理解,不能歧视,更不能漠视,要使这些年轻人重拾信心,早日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