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法学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意见
发布时间:2012/5/10 10: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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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六条规定“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建议增加具体的保障措施。如,“特别是不得转到被举报单位,或与被举报单位相关的机关,转的过程中要把举报人的信息全部屏蔽。”“给举报人造成损害承担法律责任”具体规定。 2.第十八条规定“纠正不正之风”的职权问题。“不正之风”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涉及面广,而且“纠风”工作具有阶段性。如果“不正之风” 属于法律规范的对象,可以通过监督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予以纠正,如果属于道德问题,不适宜通过检察工作纠正。对“不正之风”概念的不确定,可能造成滥用职权,不宜规定为检察范围内。建议取消第十八条最后一款“纠正不正之风”的规定。 3.第三十五条规定“检察决定、检察建议应当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人员”,为了保护被检察对象的合法权利,应当将“撤消立案决定”也书面通知有关单位、人员,消除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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