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法学会关于《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草 案)的修改意见
发布时间:2012/5/10 1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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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立法目的建议增加“促进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语句,理由:此处引用应与原法文本一致并具体化, 2.第二条第二款“以服务全体成员为宗旨”建议使用原文表述“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各项服务”建议使用原文表述“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理由:原文表述具体明确 3.第七条“农民可以自愿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议修改为“设立”,这样更符合法言法语。 4.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建议修改为“对” 5. 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中“用”修改为“以”,这样更符合发言法语。 “经成员大会2/3以上人数通过认可”,建议修改为“经成员大会总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人认可”。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其中的条款规定的是总表决权,本办法以人数为标准,超出上位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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