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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法学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意见

发布时间:2012/5/10 10:03:28      点击次数:1045



 

 

1.建议修法定位应与税制改革整体方向一致

目前我国税制结构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转向以所得税为主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基本趋势,但是,《个人所得税法》近年来修改都以减税为目标,例如依据本次修法草案将直接导致约1200亿财政收入的减少,即个人所得税每年税收收入约减少25%。这与所得税的主体税种建设方向背道而驰,是税制改革缺乏全面统筹的反映。因此建议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及减少税率级次,但是应当适当增加个别级次的税率,以确保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不减少。

2.建议明确对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以国发[2000]16号文的形式明确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及对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2007年《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第2款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基于税收法定原则,建议本次修法应当在《个人所得税法》中进一步明确对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及其征收办法。

3.建议统一劳务所得的税率、级次及级距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为9级累进、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为5级累进,劳务报酬所得的加成征收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实质为3级累进。对这些同属劳务所得的四种税目却采不同税率及级次的正当性明显不足。草案拟将现行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简并税级的方向正确,但是力度不够。我建议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及劳务报酬所得都统一为5级累进。此外,各税级的税率应保持一致,以体现对劳务所得的平等课税精神,例如工资薪金所得第一级为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足1500元,税率为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为按年计征,应当设定的第一级为1500×12=18000元,税率5%,而草案拟将个体工商户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提高至15000元,课税明显过重。

4.建议统一劳务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

劳务所得都包括生计费用,基于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不纳税的原则,应当对这类应纳税所得进行相关扣除,但是《个人所得税法》仅明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额,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及劳务报酬所得都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非明确的规定,以致每次调整《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额,必须联动调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因此建议应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提升至《个人所得税法》层次,这符合税收法定原则,也是课税平等精神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