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法学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草案)》的修改意见
发布时间:2012/5/10 1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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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议明确民间纠纷的定义和范围。民间纠纷可能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机构之间,涉及婚姻关系、邻里关系、轻微的侵权关系亦或像医患纠纷、拆迁纠纷、环境污染等复杂纠纷,民间纠纷涉及的主体多元、范围复杂,全文未对“民间纠纷”明确界定,缺少对人民调解法调整范围的具体规定。 2.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但并未对调解的方式作出规定。事实上,调解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以口头方式提出。既然调解作为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群众利益的纠纷解决方式,就应该以方便群众、快速合理解决纠纷为目的,不拘“申请”的形式,因此建议将申请调解的形式明确为书面或口头形式,避免法律规定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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