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法学会关于《沈阳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发布时间:2012/5/10 9: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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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城乡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条文本是体现政务公开原则,但是规定的不全面。根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等上位法诸如“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等除外规定,建议草案遵照上位法的规定,增补但书部分,即“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2.第十七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细分导则”置于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中内容与章节名不符,建议调整到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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