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法学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草案)》的修改意见
发布时间:2012/5/10 9:56:43
点击次数:1118
1.本法的立法宗旨是鼓励国民使用低能耗、低排放的小排量车,所以仅以汽车排气量大小作为征税标准,必然会导致豪华车和普通车相同税负的现象存在,税负征收不公平现象显而易见。既然车船税作为财产税的一种,理应体现车船税财产税性质和应有的调节功能。建议立法宗旨多层面化,结合车船原始价格及出产年限等因素征收车船税,体现国家鼓励低碳消耗、合理调节贫富的目的。 2.本草案第二条规定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建议对车船税征税税额幅度统一。如果车船税征税税额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由裁量决定,必然出现各地征税税额高低不一的情况,那么一些地缘性比较近的城市,显而易见会发生税额流失和无序竞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