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例》第五条及第八章虽然规定了维护中
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但并未明晰救济路径,应当明
确中小企业的诉讼权利。
2.建议明确《条例》第三十七条有关投诉、举
报的处理规则。
3.建议明确《条例》第三十八条承担赔偿责任
的主体。
4.建议明确《条例》第二十七条有关不能行使
优先购买权的救济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