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法学会关于《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的修改意见
发布时间:2012/5/10 9: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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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例第二条建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与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有关的组织和个人,适用本条例。”法条应该言简意赅,从条例的组织结构来看,后续各个章节的题目没必要在总则某一条文中重复出现。 2.条例第四条实为本条例的原则,作为统领、指导、贯穿本条例的核心主线,应将其的位置提至适用范围下,即作为第三条,出现在其他具体条文之前。原第四条建议改为“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的原则。” 3.第三条建议增加“市气象主管机构是防雷减 灾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 全市防雷减灾工作”一款,并将其作为第一款。作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工作职责,应该在条例中予以明确规定,权限的划分有利于工作的组织和开展。建议将“各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防御雷电灾害工作”作为第二款。 4.第六条“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防御雷电灾害技术,宣传普及防御雷电灾害的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防御雷电灾害意识”的主体建议改为“市和区、县(市)气象主管部门”。 5.第七条后半句可以进一步明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防御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防御雷电灾害预案的专业性较强,建议由气象主管机构专业部门拟制。 6.第十二条第一项 “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场所或者实施” 建议改为增加“生产、销售、储存”,另外关于安装防雷装置的规定与2004年1月20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些出入,建议条例可附加“参照《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这样可以保证条例规定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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