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法学会关于沈阳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清理总结
发布时间:2012/5/10 9:5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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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对《沈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沈阳市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等四十九部沈阳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的逐一排查清理,并未发现与《行政强制法》有明显冲突,仅有《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与该法立法精神略有不符: 《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大气污染公告,采取责令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部分机动车停驶、封闭部分道路、疏散有关人员等强制性措施”。 而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仅规定了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一项强制措施,而《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则在此之外扩大规定了责令部分机动车停驶、封闭部分道路、疏散有关人员等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法》第十一条“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的规定不符。 总之,从类别上看,沈阳市上述四十九部法规多属管理性质地方法规,涉及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比例甚小,而在与《行政强制法》相冲突的则仅有前述一条。除此之外,这些地方法规对行政执法主体以及行政相对人行政救济权利的规定详尽明确,体现了行政强制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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