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设签署自愿接受酒精检测立法条款的提案
发布时间:2012/5/10 9:3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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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危险驾驶犯罪,将酒驾行为由违法状态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由于这一改变和刑法制裁的严厉性,使酒精检测案件呈几何数量增长。在酒精检测权时,常常遭遇当事人拒绝接受酒精检测,而警察实施强制酒精检测问题。本意是警察为了正常执行公务,但客观上存在侵犯人权的嫌疑。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我与沈阳市法学会和相关部门联合展开调研,进行研究探讨,提出了解决建议。 一、提案建议 建议增设公民在考取驾照时自愿签署接受受酒精检测立法条款。通过签订协议,事先唤起当事人的道德感和责任感,更重要的是从法律上把强制检测行为程序化、合法化。有助于警察执法行为更加规范、透明,从而避免侵犯公民人权的嫌疑。 二、提案依据 (一)现实依据。危险驾驶罪的设立,让酒文化盛行的中国人对酒精检测产生了忌惮。醉酒驾车入刑,不仅关乎一个人的自由权利,由此而引发的犯罪后派生性处理后果尤为让人担忧。根据《劳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一旦通过酒精检测定性为危险驾驶罪,劳动者、公务员、党员、学生将面临失业、开除学籍等一系列不利后果。因此,当事人面临酒精检测时,出于趋利避害的考虑,会以各种理由、各种形式(语言的、肢体的)拒绝接受酒精检测。而警察出于维护公共权益的角度,则通过或弱或强的语言或肢体手段,强制当事人接受检测。于是,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干预,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权。 (二)法律基础。从依法行政和保障人权的角度看,增设签署自愿接受酒精检测协议,也有其法律和道德基础。首先,可以增强当事人的公民社会责任感。让当事人在面临合理怀疑时,从内心产生责任感正义感,积极配合警察行使酒精检测权。再次,可以增强当事人的法律信仰意识。法治需要人们普遍服从、遵守法律来实现,当事人在事先签署服从规则的前提下,自愿接受对自己不利的规则,避免功利主义、机会主义思想作祟,规避法律对自己的制裁。最后当事人在事先签署接受酒精检测协议书时,缓解了当事人与警察执行公务的抵触情绪,有利于警察正常行使国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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