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发布时间:2012/5/14 14: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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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课题组成员: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大东分局 邱立民(行政执法局 大东分局 局长) 白亚林(行政执法局 大东分局 书记) 孙 政(沈阳市委党校 法学教研室 教授) 陈 波(行政执法局大东分局 第一大队) 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还属于一种比较新的、尚待发展和完善的行政执法模式。毋庸置疑,行政处罚作为行政执法的一个方面,其行为本身必须符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里所说的事实问题,也就是证据问题。证据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基础,是保障行政处罚合法有效的关键。证据的收集与运用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的质量,关系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整体水平。 如果从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法律救济的角度考察,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也必然为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所调整。依据现行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一旦行政相对人提出法律救济的诉求,那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体将承担复议或者诉讼的全部举证责任。由此可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做出具体行政处罚行为时必须严格按照其收集到的证据对行政相对人做出合理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了保证进行正确、合法的行政执法活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就必须在执法活动中严格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否则,就会导致举证不利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影响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效力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公信力。本课题通过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过程中行政处罚证据收集与运用实践现状的考察,分析了产生问题的现实原因,提出了解决目前存在问题的对策,对促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正确、及时、合法具有积极的意义。 所谓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证据的收集与运用,是指城市管理执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经过法定程序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并依据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运用法定原则和手段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行政处罚的证据是指由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收集的,用来证明行政处罚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行政处罚证据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相关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处罚中主要包括案件来源登记、涉案证明材料等。 (二)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案件涉及的依法暂扣物品。 (三)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现场勘验照片和执法录音录像等。 (四)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行政执法机关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主要体现为证人调查笔录、有关情况说明等法律文书。 (五)当事人的陈述。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在处罚案件处理过程中就案件事实向行政执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和承认。包括陈述、申辩、听证程序中当事人所作的辩解。主要包括询问调查笔录、情况说明等。 (六)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行政处罚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对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调查所作的客观记录,其内容是正在发生或刚刚发生的现场事实,主要是现场检查笔录等。 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证据具有如下特点:其一,能够客观反映案件事实真相的真实性;其二,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具有一定关系的相关性;其三,证据的主体、取得证据的程序、方式以及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的合法性。 就目前来看,在行政执法处罚中,对以上七种证据的收集与运用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影响着城市管理过程中行政处罚工作合法有效地开展,甚至因此导致行政相对人与执法人员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也影响着行政处罚的效力及执法机关的公信力,亟需我们加以重视,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并采取积极措施予以解决。 一、 目前行政处罚证据收集与运用方面的主要不足 由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管理内容多、涉及面广、执法环境复杂、任务繁重等原因,在执法证据收集与运用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包括执法人员证据意识不足,证据的收集受到各种影响而实际开展较为困难,证据的完备性和有效性、关联性等特性体现得并不好;同时,在证据的运用上也还存在着效率不高、把握不准等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直接证据的收集难度较大 目前,作为行政执法查处案件过程中最为重要的直接证据,主要包括当事人身份证明、涉案房屋产权证明等证明证据,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调查笔录等各种笔录,以及应暂扣封存的涉案物品的物证等。目前各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对于这些直接证据的收集往往感觉十分困难,甚至难以完成。在开展正常执法工作以及查处办案过程中,当事人身份证明、涉案房屋产权证明等各种证明文书经常因为当事人的拒不配合而无法收集,难以确认当事人身份。如对流动无证摊贩的处理,除了当事人主动出示身份证件配合以外,很难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其身份资料。再如查处沿街店家占道经营类案件时,因为店主的不配合,该类案件当事人的身份资料往往最终需花费大量精力从他处调查获得。而对于需暂扣封存的涉案物品也会因为当事人的不同意而难以完成,且容易引发冲突。当事人对执法人员进行拉扯,辱骂,甚至进行人身攻击都时有发生。尤其在其它证据无法全面有效的证实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和相关证人的询问调查笔录成为定案的关键证据时,只要当事人、相关证人不予配合,案件调查就往往陷入僵局。 (二)辅助证据的收集相对困难 行政执法处罚辅助证据主要指证人证言和其它辅助书证等第三方证据,这部分证据的收集同样比较困难。目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证据的收集仍主要依靠自身单方主动收集,不同于公安机关有被害人、老百姓积极协助提供证据。往往大部分群众不支持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辅助作证更无从谈起。即使有个别群众支持执法机关的工作,也因为各种原因,很少有人愿意出面配合作证。在历年的夏季综合整治露天烧烤工作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当正常执法过程中遇到野蛮粗暴抵触甚至暴力抗法事件时,围观群众或惧怕事端,或碍于与当事人的情面无人肯出面作证,导致整治纠纷无法解决,给正常管理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三)证据形式比较单一 目前,由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局限性,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形式也比较单一,涉及证据主要包括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等几个类型。证人证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等其它证据因收集困难、程序繁杂、时间跨度较大等原因,基本上都局限在特殊类型案件或少数案件中运用,大量的案件定性量罚的证据还是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等几类,显得单一,在某种程度上桎梏了执法办案处罚的整体水平。如2008年行政执法某分局办理的一起房产案件中,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由于该行政处罚过程中所制作的案卷卷宗内只有现场检查笔录、勘验照片、询问笔录等几项主要证据,缺乏其它证据,最终被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理由驳回,不准予强制执行。类似这种因证据不足而导致的撤案,充分说明了当前处罚证据形式相对单一对行政处罚工作的影响。 (四)执法人员证据意识和能力不足 在对行政处罚证据收集和运用上,行政执法体系内部也存在着意识不足、能力不强的问题,这也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行政处罚证据收集与运用的困难程度。在具体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中,有些执法人员证据意识、取证技巧等仍有不足,思想认识上对证据问题重视程度不够。部分执法人员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等问题,再加上其自身法律水平有限,对证据缺乏判别能力,执法过程随意性较大,造成行政处罚质量不高,证据的运用效率不高甚至错误运用,为行政处罚造成各种实际困难。在这方面,全国各地行政执法部门因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等原因在法院诉讼中败诉的事例屡被报导。如2004年我市系统某分局,按区域规划对某地区违章建筑进行依法强制拆除。分局虽然得到了政府正式授权,但在尚未经有关部门裁决的情况下,就对当事人违章建筑实施了强制拆迁,被当事人提起诉讼,结果法院审理后认定某分局在程序上违法,裁定执法行为无效,赔偿当事人全部损失。 二、行政处罚证据收集与运用的现状分析 (一)直接证据收集的难度体现了行政执法工作的不完备性 行政执法工作面对的执法相对人涵盖了社会各个阶层,而相当一部分执法对象属于中下层人员。在对这部分人员开展执法工作中,由于人员的流动性、违法行为的短时性和违法程度的轻微性等执法特性,导致了直接证据收集的困难现状。往往执法人员要调查取证或者依法暂扣封存涉案物品时,当事人不是一走了之,就是公开抵触对抗。这样就导致与案件密切相关的当事人身份证明等直接证据的收集,经常因为执法相对人的不配合而收集失败。 这些都充分说明,在目前的执法工作中还存在着很大的不完备性,即单一性和简单性,执法手段显得不足,对某些违法行为缺乏强有力的制约手段。直接证据收集的失败,会导致执法工作不能正常完成,而对这些违法行为的进一步立案查处更是无从谈起。 (二)辅助证据收集相对困难表明行政执法工作的孤立性 第三方辅助证据收集困难集中体现了目前执法工作的孤立性。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执法队伍自身整体素质仍需提高,个别执法人员的不规范执法引起群众反感。而执法工作往往面对的是社会弱势群体,群众百姓经常不理解不支持执法工作,他们的同情心也会阻碍辅助证据的收集。加之总体上群众百姓对行政执法工作存在诸多认识偏差,甚至不满,由此导致执法工作往往陷于孤立之中。 同时,就目前来看,行政执法机构与工商、房产、公安、交通等部门的联合执法、资源共享等业务联络程度明显不足,缺乏紧密有效的沟通与互动,使得自身开展工作时显得形单力薄,缺乏有力配合。各分局虽然近年已大力加强与其他委办局的业务往来,但每年开展的联合整治行动次数仍少之又少。在多数时间里,城市管理处罚工作仍是由行政执法部门独自完成。在2008年我市某分局查处的一起房产案件中,正是由于需要规划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手续,而对方因多种原因未能提供,导致了该案件的查处进程受阻。 (三)证据的单一性暴露出行政处罚工作的薄弱性 行政执法事业与其它机关部门相比属于新兴事物,其必将经历从不完善到完善,从初级水平到高级水平的过程。执法事业中不断出现的矛盾就需要我们不断改进和提高,行政处罚工作也是从简单到复杂逐步完善。目前的行政执法处罚工作相比工商等其它部门,在证据收集与运用,查处程序、查处手段和执行力度等多个方面都存在一定差距,而且证据的完备性和有效性、关联性等特性体现得并不好。这些都需要我们尽快提高处罚工作水平,完善行政处罚工作手段,不断改进执法处罚过程中的这些薄弱环节。 (四)证据收集和运用的能力不足,执法队伍建设仍需加强 虽然我市行政执法局一直强调执法队伍内部建设,始终强调文明执法、规范执法,通过各种考核和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自身综合素质。但不可否认的是,许多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能力仍存在各种不足,执法人员工作水平参差不齐。我们对执法程序的把握,对法律法规的应用,对执法工作的思想认识等等方面都距离标准存在一定的差距。此外,也还有录音录像设备等执法取证器材和证据收集工具相对简单不够完备等方面原因,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大对执法队伍,尤其是一线勤务区的人力和物力的投入,不断提高执法队伍建设水平。 三、切实加强行政处罚证据收集与运用工作的几点对策建议 证据的收集工作直接关系到整个行政处罚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整体水平。证据收集与运用困难的问题对行政执法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影响至关重要。如果忽视这个问题,不仅会导致行政处罚无法正常进行,放任了部分违法行为人,而且会导致个别违法行为人在对抗行政执法收集证据工作方面的方法被恶意泛化,导致所谓“群体化”的不良后果,更加剧了行政处罚证据收集和运用的难度。对某类违法行为在收集证据上的无力最终就会导致该类违法行为在实质上的失控,这就严重损害了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和严肃性,从根本上也会损害公众利益。因此,提高对行政处罚证据重要性的认识,对行政处罚证据的收集和运用问题开展更深入的研究,对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作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正确开展证据收集是查处违规案件的核心任务。而如何才能有效地、全面地收集证据,正确充分加以运用,做到办案执法准确,减少案件败诉风险,这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不断的探索和完善。首先应通过严谨规范的工作确保收集到的证据合法有效,在此基础上要完善执法工作体系,努力丰富行政处罚证据的种类与收集方法。此外,还要提高执法办案人员综合水平,对收集到的证据围绕行政处罚予以正确、充分地利用,以及积极联合其它部门,发动群众开展工作等。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六个方面努力,以确保处罚证据收集与运用工作正确开展: (一) 执法人员要有高度的证据意识[1] 当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的证据意识还比较薄弱,往往凭经验执法,在进行行政处罚时讲究处罚的结果不注重证据的充分,有时就会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凭借执法地位,强行进行行政处罚。还有的执法人员到达第一现场后不是先收集证据,而是在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的数额和执法的方式上进行探讨,结果导致错过了证据收集的最佳时机,一旦当事人不配合执法会使得执法活动难以进行。执法人员必须意识到证据是正确执法的基础,不论行政执法,还是强制执行,乃至行政诉讼,证据都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是行政执法存在和发展的的基础,是促使当事人承认行政违法行为接受处理的有效武器。没有证据或是缺乏证据的执法都是违法行政,是不符合法治的表现。执法人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证据是正确执法的基础,一切执法都要以证据为依据,不能凭借主观臆断来执法。因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的证据意识首要地需要加强提高, 特别强调的是,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处罚时,要时时刻刻有证据意识,包括证据收集和运用的各个环节。首先,要有及时的证据采集意识,其次,要有对收集得来的证据的分析意识,另外,还要有证据运用意识,学会有效地运用证据。只有综合上述三种证据意识才能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证据意识。当执法人员具有了高度的证据意识后,才能在城市管理中正确、合法、合理的进行行政处罚。 (二)证据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作为行政处罚证据,必须符合行政法律规范确定的证据形式才具有证明力,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和证据种类,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行政执法人员只有严格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七种证据类型,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确保证据符合法定形式,才能更好地运用各类证据来认清案件事实,为有效地实施行政处罚奠定基础。 具体来说,实际工作中我们应保证七种证据文书符合以下要求: 1.书证。按照规定,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处罚时收集的书证原则上应当收集书证的原件,在收集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要求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对于提供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在执法实务中,行政执法处罚机构所作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确保有行政执行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2.物证。我们在工作中应注重物证的收集与运用,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原则上应当收集原物,在收集原物确有困难时,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并标注物证的有关说明。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目前是开展行政执法处罚实务中最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我们必须保证视听资料的完备与合法。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程序中收集到的现场勘验照片、录音录像资料等应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同样对行政处罚的做出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执法处罚机构收集的证人证言证据应当详细载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同时需有证人的签名。如果证人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应注明证人出具证言的日期,最后还应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5.当事人的陈述。城管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真实的陈述可作为认定案件的直接证据,对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应认真听取,避免只听一面之辞,要注意审查行为人的陈述辩解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一致、合乎情理。当事人的陈述如果是以询问、陈述、谈话笔录形式出现的,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证明身份等证件的复印件。 6.鉴定结论。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应有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应有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应有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对于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还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行政执法勘验笔录所反映的多是客观情况,而且一般是在案件发生后进行,如对现场进行拍照,并以文字、表格、图画、数据等形式将结果作出的记录。勘验人员进行勘验,应当出示证件,尽可能地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派人参加,被邀请人应在笔录上签名。现场笔录应当是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参与下制作的,其内容是正在发生或刚刚发生的现场事实,既不能事先提前做好,也不能在事后予以补记。现场笔录类证据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办案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三)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处罚案件证据应当按照法定的步骤、阶段、方式、时限进行收集和运用。违反法定程序使用证据的行政处罚行为是违法的行政行为,是无效或应当被撤销的行政行为,将最终导致行政执法案件查处的失败。因此我们必须确保证据取得整个过程完全符合法定程序,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00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提供证据的要求,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采集证据的时候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调查取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在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在对当事人、证人进行依法询问、制作询问笔录时,必须经被询问人审阅或向其宣读,允许当事人陈述、辨解,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勘验现场时,应有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在场。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参加见证,执法人员应在法律文书上注明情况,并由参加的见证人签名。对采取暂扣、封存措施的,应当有完备的手续,对扣押的物品应妥善保管,预防挪用、掉换或损毁。 再比如,作为行政处罚证据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中可以看出现场检查笔录必须是现场制作的,如果执法人员违反程序在事后补做现场检查笔录就是违反法定程序,其笔录就是无效证据,作为一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采集证据的时候必须明确采集证据的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严格按照证据采集要求进行。 (四)证据必须具有法定效力 证明力是行政处罚案件证据的重要属性。确实充分的证据是认定行政处罚案件成立的重要条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具有证明力、且不能作为行政处罚案件定案依据的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1、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不符的复印件、复制品、抄录件;没有经提供部门核对,并加盖印章的书证材料;没有注明出处的复印件、影印件和抄录件;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不具备证人资格或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5、未成年人所做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6、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内容不完整或不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出具的鉴定结论; 7、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 8、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证人所做的对该当事人有利证言;或者与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做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不能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我们在进行执法处罚时,应当坚持原则,注重合法收集证据,避免上述八种情况发生,保证证据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与实效性,确保具有法律效力。 (五)注重证据收集和运用方法手段的多样性与综合性 在执法过程中,我们应当采取灵活有效的方法收集证据,多学习,多借鉴,多沟通交流。在工作中把握原则、切合实际,对于疑难重要的证据要注意收集的方法。例如,一些违章搭建案件往往成为执法工作的难点。在这些案件中,由于违章行为年代久远,大多存在当事人难以确认、搭建时间无法查清等诸多情况。对于这些案件的调查取证,除了要做到认真仔细外,还要发挥部门联动作用,争取社区、物业、规划、建设等部门的配合,并深入居民中,才能较好地认定事实,查明真相,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对于摊贩占道等违法行为取证困难问题,我们也要通过加强宣传,积极加强与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配合,正确开展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工作和寻求群众支持,积极收集证人证言等多种方法予以解决。对于容易引起纠纷的行政执法行为,还要注意做好全程摄像与记录等。 全面、客观、及时、公正地取得证据,对于查明违规行为的原因,分清责任是非常重要的。所以,针对具体的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证据,执法人员必须及时收集,及早归档,为以后行政处罚过程中提供有效的证据,防止证据因人为原因或者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灭失或者难以取得,使其行政处罚有据可依。 同时,我们还要注意把握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一致性,充分认识各种证据之间及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客观联系,确保同一处罚案件的各种证据在时间、数量、地点等客观事实内容上要前后一致。如果不同证据对同一案件细节的证明前后相悖,则该证据具有不稳定性,将影响该证据的证明效果,甚至失去其证据效力。根据证据的关联性等内在特性,不断提高行政执法处罚工作的水平,采取多种手段积极拓展处罚证据的收集运用。改变证据单一现状,丰富证据的种类。除了做好各种笔录、照片等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外,还应当积极联系有关部门,加强宣传沟通,增强执法处罚力度,积极收集证人证言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等多种证据并加以合理运用,从而增强行政处罚综合水平。 (六)提高执法人员收集运用证据的相关能力 应进一步加强执法培训和学习,让执法办案人员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有全面深入的了解,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特别是要培养执法人员在目前的体制下如何有效依法取证并加以运用的技巧。证据运用就是行政执法机关运用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具体方法。执法人员应当在掌握证据的分类和各类证据的运用规则的基础上,采用不同的方法运用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很显然,执法人员不仅要学会依法收集证据,还要全力提高执法业务水平,依照法律和规定学会正确地、充分地、合理地运用所收集到的证据,为合法有效地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所用。 在注重增强各基层勤务区照相机、录音笔、摄像机等取证工具配置的同时,还应培养一批对取证工具能够熟练运用的业务尖兵。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的发挥取证工具的效果。在询问调查当事人、涉案证人时,更应学习积累询问调查的技巧,掌握一些心理学的知识,尽可能从根本上打消当事人、证人的疑虑,让其消除心理负担,对所提出的问题能够如实回答。对于极不配合的当事人、证人,要擅用多种手段,促使其配合调查。对于证明标准,执法队员应有充分清醒的认识。部分案件中,当事人不予配合的,只要所收集的其他证据能够确实有效的证明违法行为并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也可以认定违法事实。把握好证明标准就把握好了取证的方向,可以减少取证过程中的弯路,避免不必要的难度。 综上所述,在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工作中,我们应当把收集和保存证据作为第一要务。必须明确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认真遵循法律的相关规定, 把握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在收集证据时保持清醒的证据意识,注重方法,拓展种类,充分保证证据的真实可靠与客观公正,收集到合法的证据材料,确保具有法律效力。我们要结合科学技术不断拓展准确收集证据的手段,丰富传统的收集证据材料方法。在完善硬件配备的同时,要经常开展培训,提高证据收集和运用水平,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积极锻炼广泛、灵活应用的能力。我们还要擅于借助其他力量,寻求群众的理解与支持,以切实降低证据收集难度,更好地开展执法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工作。 证据的收集与运用是行政处罚中的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还需要我们大量的努力来不断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应当深刻领会证据的内涵、特征和意义,在尽快提升执法人员本身业务素质、增强执法投入、积极加强执法宣传和完善法律保障体系等多方面努力,不断提高证据收集和运用的工作水平,从而更好地开展行政执法案件处罚工作,有效促进现代城市的建设和管理。 2010年6月13日
[1] 邢益民《浅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的证据意识》,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3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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