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四部门出台指导意见 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
发布时间:2020/12/9 14: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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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城乡社区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发展,更好发挥社区志愿服务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日前,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辽宁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辽宁省民政厅和辽宁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要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建立完善经常性招募与应急性招募相结合、社会化招募与组织化招募并举的招募机制,鼓励和动员社区居民根据自身职业特点和个人专长,自觉自愿参与组织化、规范化、常态化社区志愿服务。积极培育宣讲、文明实践、应急、医疗、消防、救援、科技、心理疏导、禁毒等各类专业志愿者队伍。实施分类管理,加强培训演练,完善调用机制,努力发展一支能力强、素质高、作用好,能满足多方面、多领域、多时段志愿服务需求的宏大社区志愿服务队伍。 搭建志愿服务平台。推广使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进行志愿者实名注登记注册,有效整合现有注册服务资源,建立志愿者数据交换与共享平台,创新志愿服务管理手段,提升社区志愿服务信息化水平。积极支持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站)承接社区志愿服务项目,构建覆盖面广、服务能力强的社区志愿服务活动载体。 推进志愿服务活动开展。通过项目化运作方式,深入开展理论宣讲、文明实践、应急救护、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移风易俗、疫情防控、扶贫济困、帮老助幼、扶残助弱、环境保护、治安巡逻,法律援助、禁毒宣传、扫黄打非等志愿服务活动,帮助困难群体、空巢老人、孤儿、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农民工、残疾人等群体解决实际困难,改善生活状况。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与志愿者协同服务机制,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优势,增强服务效果。通过公益慈善引领社会化资源配置方式,实现社区志愿服务资源供给主体多元化,探索建立社区志愿服务项目可持续发展模式。推广复制可持续发展的志愿服务项目,提升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实效性和影响力。 建立健全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制度。按照“谁记录谁负责”和“谁证明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社区志愿服务虚假记录与证明责任追究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对出具、伪造虚假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的个人或单位,探索将其纳入个人或单位诚信体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完善志愿服务评价激励政策。以服务时长和服务质量为主要评价指标,建立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支持各地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和回馈制度,社区居民可以利用志愿服务的工时,换取所需社区服务;同时,在就学就医、就业创业、参观旅游、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商业服务等方面享受优先、优惠政策,形成志愿服务互助循环发展机制,表达对志愿者的认可和尊重。鼓励支持为社区志愿者购买保险,解除社区居民参与志愿服务后顾之忧。 《指导意见》还明确,到2025年,全省城市和农村社区实名注册志愿者占社区居民人口比例均达到13%以上,每个城乡社区培育发展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站)1个以上。具有专业特长的社区志愿者不断增多,专业社会服务的志愿服务组织不断涌现,社区志愿者队伍的专业和年龄等结构不断优化,志愿服务网上记录基本建立,志愿者招募、注册、培训、管理、考核、激励、保障等方面政策制度不断健全,服务成效更加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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