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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2020年5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20/5/18 14:43:28      点击次数:339



2020年05月18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五十一号

《辽宁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5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5月13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推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基础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法治宣传教育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健全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体制机制,促进法治宣传教育与道德教育、法治实践相结合,落实普法责任与加强部门协作相结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创新形式、注重实效。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经费保障动态调整机制,实行专款专用;有关部门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进行公益性投入。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考核,组织制定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和普法责任制清单,形成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合力。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要求,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宣传教育作为对村民、居民进行自我教育的重要内容,引导村民、居民依法维护权益、化解纠纷,参与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推动基层法治实践。

第七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八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在国际公约确定的主题日、法律法规的颁布日、国家规定的纪念日等时间节点,应当开展相应主题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履行普法责任。

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建立普法责任制清单制度,明确普法任务和工作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落实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法治宣传教育计划和普法责任制清单,明确工作机构和专(兼)职人员,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增强社会公众对立法精神的理解;法规、规章通过后,实施部门应当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法规规章解读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典型案例收集、整理、发布机制,开展以案释法活动,并依照规定开展公民旁听案件庭审、观摩行政执法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