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维持现行征税范围不变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12月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关于征税范围,草案规定,维持现行征税范围不变,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985年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2016年并入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专项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以及乡镇的维护建设。
草案认为,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城市维护建设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制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可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内容作了必要调整。
草案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草案维持现行税率不变,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关于税收减免,草案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算。同时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此外,草案还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扣缴义务人等税收征管事项作了规定。(记者 蒲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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