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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央行、银保监会联合推进建设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发布时间:2019/11/21 16:38:07      点击次数:437



最高法、央行、银保监会联合推进建设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2019年11月21日16:01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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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1月21日电 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召开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推进会。会上发布《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并发布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立案庭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将成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明确案件范围 严格调解时限

《意见》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案件范围、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作出规定,指出,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因金融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可以向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经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调解员和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具有明确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案件的调解时限具有严格限制。立案前,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金融纠纷案件,调解期限为30日;立案后,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金融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调解期限为15日,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期限为7日。若各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延长的调解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的期限自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签收法院移交材料之日起计算。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 引导当事人通过金融调解组织解纷

《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理金融纠纷案件过程中,应当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方针,对于具备调解基础的案件,按照自愿、合法原则,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解决纠纷。

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发挥多元解纷机制作用,将多元解纷机制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把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引入诉讼服务中心,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设立金融纠纷调解室,供金融纠纷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开展工作;要建立并动态管理特邀调解组织名册、特邀调解员名册,向金融纠纷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探索邀请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人民法院和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可互设工作站,强化双向衔接,提升调解服务的便民、利民水平。

多部门协作 提升金融解纷信息化水平

《意见》强调,各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保障落实。要提升金融解纷信息化水平,建立完善金融纠纷典型案例库、金融投诉数据库,深化司法、金融信息共享,充分发挥智慧法院、智慧金融建设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的积极作用。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当地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要共同成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工作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工作情况,加强信息共享,协调重大典型金融纠纷案件调解工作;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不断优化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注重共同构建金融风险提示预警机制,防止因个案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通过示范案例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等多种方式,共同提升金融纠纷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知晓度和信任度,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金融纠纷,依法理性维权。

典型案例:府院联动化解金融纠纷 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利益

会上发布了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十大典型案例。安徽法院选报的府院联动化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是在府院综合协调模式下多元化纠纷化解的成功案例,对于金融机构大额金融纠纷的高效化解具有示范意义。这是一起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放款义务,但被告在债务到期后,经多次催促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或承担保证责任引发的纠纷。经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协调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同意偿还原告所欠的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

2016年9月15日,王某在ATM机取款时发现余额不足,在打印借记卡流水后发现有一笔并非本人操作的转账,并且借记卡并没有借出或丢失。经过与银行沟通,银行表示转账是在账号、密码以及短信验证码完全无误的情况下进行的,银行并无过错。王某则认为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赔偿自己的财产损失。经过调解,王某意识到自己可能是因为使用不善致手机中毒而泄露相关信息,造成的资金损失。银行在调解员建议下,也同意从维系客户的角度出发,对王某进行适当补偿。本案中,调解员围绕转账发生的原因和责任承担问题与双方进行沟通,通过调解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理财产品亏损纠纷为金融消费纠纷中的常见问题,理财产品销售环节金融机构是否尽到风险告知义务以及消费者是否理解和接受理财产品存在的风险,金融机构和消费者往往各执一词,且都没有有力证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选报的案件中,消费者认为银行未遵守适当推介义务,未按其“购买稳妥、保值增值产品”的要求推荐合适的理财产品,造成其经济损失。银行答辩称,在购买涉诉基金前对其进行了风险测评,结果为进取型投资者而非消费者所述的稳健性投资者,银行所推荐的产品并未超出其承受能力,且该产品是通过客户的手机银行操作购买,因此银行并无不当推介的情形。上海黄浦区法院委托上海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与庭审调解,调解员引入“适当性原则”,即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不向低风险承受等级的金融消费者推荐高风险金融产品,最后使案件得到妥善解决。(孝金波 江宏)

(责编:朱紫阳、孝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