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法院从讲政治高度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队权益
发布时间:2016/9/21 10: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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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涉军纠纷敏感性强、政治性强的特点,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军纠纷,特别是审理因为部队停止经商办企业、停止有偿服务而引发的民事纠纷中,不仅充分考虑军队及相对人双方合法权益,更注重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队权益,服务支持军队改革和国防建设,从讲政治的高度妥善解决好每一件涉军案件。 在原告常宁诉被告沈阳军区工程环境质量监督站人事争议一案中,原告向法院提出恢复工作,并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的诉讼请求。审理中发现,原被告双方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还是适用《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问题上争议很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原告已经与被告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聘用合同,且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存在过失、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在原告提出续订聘用合同的情形下,被告应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而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聘用合同期满,除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尚未结束,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以及女性文职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情形外,被告均由有权选择是否与原告续订聘用合同。 鉴于该案不是一起普通的人事争议案件,而是一起关乎国防利益和军队权益问题的涉军纠纷,和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没有简单下定论,而是针对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层请省、市法院意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研究提出了“军队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应优先适用军队文职人员条例而非劳动合同法”的意见并呈请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经过省市区三级法院共同努力,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复函认可,即处理军队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应优先适用《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法律适用问题得以明确,最终和平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常宁“恢复工作,并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的诉讼请求。和平区人民法院这起案件的审理,为大批因部队“双停”引发的纠纷处理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依法支持了部队改革工作,也为全国法院处理同类涉军纠纷提供了依据。 2012年以来,和平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涉军案件305件,每一起案件均依法妥善解决,审理中为军人军属减免诉讼费15.1万余元。此外,和平区人民法院还为涉军案件开辟立案快速受理的绿色通道,通过军地法院的联席会议制度,组织送法进军营,开展各类双拥活动等,为部队改革和国防建设提供法律服务。2016年8月,和平区人民法院被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五省(区)高级人民法院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军事法院联合授予“‘加强涉军维权协作、服务国防和军队改革’涉军维权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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