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保护英雄人物人格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6/10/21 10: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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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昨天发布5个法院依法保护“狼牙山五壮士”等英雄人物人格权益的典型案例,倡导依法保护英雄人物,包括去世英雄人物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5个案例包括黄钟、洪振快诉梅新育名誉权侵权纠纷案;黄钟、洪振快诉郭松民名誉权侵权纠纷案;葛长生诉洪振快名誉权侵权纠纷案;宋福宝诉洪振快名誉权侵权纠纷案;邱少华诉孙杰、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指出,英雄人物的个人名誉、荣誉,总是与一定的英雄事件、历史背景相关联,也与近现代中国历史紧密相关,更与我国的社会共识和主流价值观相关。基于这些因素,法院认识到,英雄人物的事迹、形象和精神价值,已经成为中华民族共同记忆和民族感情的一部分,它们对现代中国具有不可替代的伟大意义,并由此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从更为广阔的视野出发,不仅要依法保护英雄人物的个人权益,也要强调判决的公共价值彰显功能。通过判决,阐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核,引导社会公众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 “这些案件在表现形态上为侵害名誉权等纠纷,但其背后涉及的利益类型和利益主体相当复杂,稍有不慎,可能会导致利益失衡。”程新文介绍,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法院非常重视英雄人物个人权益保护和公民的言论自由、学术自由的关系。总的原则是,公民的言论自由、学术自由应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行使,在不侵害他人权益和危害公共利益的范围内行使。 具体规范包括:在权利主体的范围上,法院以现行法为依据,确定英雄人物的近亲属为提起此类诉讼的适格主体;在侵权行为方式和类型上,结合互联网技术的新发展和侵权行为的新类型,对行为定性准确;在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认定上,要结合相互对立的言论的内容、背景、指向等综合判断;在言论主体对他人批评的容忍义务上,要结合言论的内容及言论主体的具体情况,差异化地认定其注意义务的范围及相应的容忍义务;在损害后果的判断上,要根据行为人利用互联网的能力及相应的认知能力等因素加以判断;在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上,根据侵权人是否采取了主动删除等补救措施,区分不同情况判决其承担不同的责任。 “狼牙山五壮士”案 前四个案例都和“狼牙山五壮士”相关。起因是一篇质疑“狼牙山五壮士”的文章。2013年第11期《炎黄春秋》杂志刊发了洪振快撰写、黄钟任责任编辑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对“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的细节问题提出质疑。 文章发表后,梅新育发表博文,对质疑文章进行了批评。随后,郭松民转发该博文,同时,也对洪振快和黄钟进行了批评。 据此,黄钟、洪振快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分别将梅新育、郭松民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被告方使用不文明语言显属不当,但是社会公众普遍民族感情的直观反映,出于维护“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目的,主旨和主观动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肯定。综上,法院驳回黄钟、洪振快的诉讼请求。 而在第三和第四个案例中,洪振快则为被告。原告分别是“狼牙山五壮士”中葛振林、宋学义的后人葛长生和宋福宝。他们认为,洪振快撰写的文章,抹黑“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和名誉,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法院支持了二人的诉讼请求。 “邱少云”案 网友孙杰以及加多宝公司以“烧烤”对邱少云烈士进行丑化、贬损。邱少云之弟邱少华认为二者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法院支持了邱少华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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